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5月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5月9日-5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传真)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路260号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14环保窗口(110000) |